【中國制冷網】為電器商家出售的電器進行運送和安裝等工作,卻不想在一次安裝空調過程中,不慎從8樓墜亡。隨后,家屬將電器銷售一方起訴到法院,要求作出賠償。近日,鹽亭縣人民法院在審理這樣一起生命權糾紛案時就認為,死者和電器銷售方之間形成承攬關系,但銷售方在明知其沒有相關操作證的情況下仍舊選用,存在一定過失,判決承擔30%責任。
安裝空調從8樓墜亡家屬索賠78萬元
1976年出生的張蓉家住鹽亭縣,是一家個體電器工商戶的經營者,經營范圍為家用電器零售、批發、維修服務。
2016年底開始,吳建開始為該商鋪出售的空調等家用電器提供運送、安裝、調試工作,每次安裝空調的費用形成書面計價記錄,分階段提交給店上結賬支付。
2019年10月27日上午,張蓉的丈夫陳偉電話聯系吳建,為鹽亭縣某小區的買家安裝空調。兩人一起將空調搬到買主家中后不久,陳偉就離開了安裝現場。而此時,在安裝現場房屋內等候安裝的只有年逾七旬的杜某某夫妻。當日上午11時許,吳建開始準備材料,下午4時許,在已結束空調外機安裝時,吳建從安裝現場8樓外墻墜地,致重型腦傷,經鹽亭縣人民醫院搶救無效,于當日死亡。
事故發生后,當地公安部門隨即對現場進行了拍照取證,而相關被詢問人由于均未親眼看到死者墜落過程,致不能查清死者墜落過程的詳情。而現場照片顯示,吳建從安裝現場8樓外墻墜落后,身上系有安全繩索,且繩索未斷裂。
由于相關賠償事宜遲遲不能協調一致,隨后,吳建家屬起訴到了法院,請求判令電器部及張蓉賠償各項損失合計78萬余元。
安裝人員無資質電器銷售方擔責30%
鹽亭法院審理認為,吳建從2016年底開始,為被告電器部出售的家用電器進行運送、安裝、調試,所需工具由吳建自己攜帶,所進行的工作相對具有獨立性,安裝調試完成后,費用根據記錄定期結算,以上種種符合承攬合同“以自己的技術完成交付工作成果”的特征,吳建與電器部形成承攬關系。不過,根據相關規定,吳建從事空調安裝,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,電器部經營者應當知道,但仍通知其進行安裝,存在選任承攬人過失。且在本案中,陳偉明知該次安裝空調的位置在8樓,仍讓吳建自己獨立安裝,繼而發生墜亡的事故,被告電器部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。
經過認定,本案損害包括醫療費用、死亡賠償金、喪葬費、被扶養人生活費等共計75萬余元。被告電器部應當承擔的責任比例確定為30%。因電器部為家庭經營,經營者應當承擔連帶責任。但應當扣除已經支付費用。綜上,法院最終判決由被告電器銷售方賠償死者家屬18萬余元,由被告經營者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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